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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 交警 公布 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

三明交警公布12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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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 4月30日至5月31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这期间,三明市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665起,其中醉驾122起,饮酒后驾驶543起。
现将其中12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给广大驾驶人敲响警钟。
案例一
2016年5月26日20时许,梅列交警大队民警在东新五路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驾驶牌号为闽GR8299的轿车形迹可疑,遂将其拦下检查。
经查,该男子满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驾驶人林某发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后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发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5.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16年5月25日20时47分许,温某华饮酒后驾驶闽GG7766小型汽车,途经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多重大厦处时被三元交警大队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43mg/100ml。
经查,温某华曾于2014年1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梅列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
案例三
2016年5月5日20时19分许,永安交警大队民警在永安市燕南含笑大道路段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冀T06F2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路线不稳,紧急刹车停靠路边。
随即民警上前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身上有酒气,现场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后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周某达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16年5月19日晚,家住大田城关的郑某从东兜小区朋友的店铺喝完酒准备骑车去接儿子回家,结果刚到河滨路电力公司门口就被大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为了避开交警的检查,郑某随即掉头拐向路边的小区将车停下,而后装着若无其事走出路口。当执勤民警在路口拦住郑某准备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时,郑某借着酒劲在现场耍起无赖,一会儿说自己喝酒没骑车,一会儿又说自己只是骑了二三米距离。
最终办案民警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及车辆行驶轨迹锁定其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经检验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16年5月12日20时30分,夏某冬无证驾驶苏HA444U小型汽车,行经沙县新城路莲花园路口时被沙县交警大队查获。
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夏某冬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2500元。
案例六
2016年5月26日20时59分,陈某汀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尤溪县城关镇七中经水东电站往水东电站大坝方向行驶,行经水东大坝桥头路段时被尤溪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陈某汀酒精含量为29mg/100ml。经查,陈某汀曾于2015年1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尤溪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2016年2月4日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传讯不及时到案,被上网追逃。目前,案件已移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七
2016年5月25日19时40分许,陈某龙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经宁化县翠江镇金叶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宁化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八
2016年5月24日21时5分许,邵某闽酒后驾驶闽G8610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流法院往县公安局方向行驶,行至东石线清流县迎宾大道龙郡首府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防撞墩,造成邵某闽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检验鉴定,邵某闽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4.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
2016年4月23日20时23分许,张某灿酒后驾驶闽GL4404号二轮摩托车由明溪城区往瀚仙大焦口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灿、陈某和乘车人晏某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检验鉴定,张某灿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
2016年5月14日20时10分,林某明驾驶闽G5H167号二轮摩托车从将乐水南往龙池行驶至上河国际路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胡某,造成俩人不同程度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结果。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明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一
2016年5月5日22时15分许,丁某维酒后驾驶闽G8K618摩托车由泰宁杉津桥往金湖西路方向行驶至罗汉寺卡口附近路段时,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由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维、黄某俩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二
2016年5月6日21时15分许,彭某明酒后驾驶无号牌助力车在建宁溪口纪馆撞到行人丁某,造成彭某明、丁某俩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检验鉴定,彭某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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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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