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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企业的看过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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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搞企业的看过来,看清楚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福建省将进一步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企业设立: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变更和换照: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企业注销:自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应当提交地税部门或国税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不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换照业务均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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