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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一男子过失引起火灾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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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三明永安消防大队依法对过失引起三明永安五洲小区52号店(蒸馍坊早餐店)火灾的装修工陈某进行了行政拘留。

  6月12日13时7分,消防部门接到报警,三明永安市五洲小区一正在装修的早餐店厨房发生火灾。起火店面位于地上一层,早餐店楼上是居住小区,现场浓烟不断从店内冒出。店内存有两个液化气罐,其中一个液化气罐已经燃烧起来。消防大队立即疏散楼上居民和周围群众,经过5分钟的快速扑救,火灾成功扑灭。

  经调查、取证,起火原因系在厨房改造中,作业人员陈某在拆卸甲醇燃料设备时,不慎将甲醇液体洒落到燃烧的液化气灶上引起燃烧,造成厨房着火,烧损厨房设备、冰柜等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永安消防大队依法对引起此次火灾的当事人陈某给予行政拘留 10天的处罚。同时,永安消防大队联合当地派出所对事故发生辖区内的餐饮行业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清除了一批类似的火灾隐患,有效净化了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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