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芭乐网微信
敬告:本站采取实名制会员注册。会员发帖回帖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所发帖子或回帖若因侵权投诉而被小编删除请勿纠结。
【严重警告】:会员发帖回帖内容务必实事求是。所有言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得涉及政治;任何有关时政信息、党政重要部门、军事、民族、外交事务以及国家、省、市重点重大项目以官方媒体发布为准,不得妄议;坚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维权与负责任的曝光爆料。

男子失踪5年后尸骨被发现 凶手侄孙溺亡牵出真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2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文/图)1995年,25岁的邱光辉参加同学聚会后离奇失踪,其尸骨在5年后无意中被发现,掩埋地距其家只有一里地。凶手是死者妻子的表哥,为了逃避责任,他足足隐瞒命案19年。
  前日,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20年前的离奇命案进行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以邱初梓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邱初生和邱建国涉嫌包庇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法庭门口聚满了村民
  前日上午8点,距开庭还有一个小时,大田县人民法院门前站满了人群,这些人都是从60公里外的奇韬镇桃村和文经村包车赶来的,一边是被害人邱光辉的亲友,一部分是三名被告人的亲友。两村处于一座山的两边,他们平时都互相来往,同样邱姓,这次因为一个命案以敌对的阵营聚集在一起。
  经过严格的安检,这些村民陆续进入大田县第一审判庭,并自然地分坐在法庭旁听席的两边。在开庭前,被害人邱光辉的母亲,跑到对边座椅前,与被告人邱初梓的妻子理论,并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后被法警劝开。
  9点10分,被告人邱初梓、邱初生和邱建国先后被押到法庭。站在最左边是65岁的邱初梓,他头发全白,一米六的样子,瘦弱,衬衫短裤,脚上趿着拖鞋。身边是小其7岁的弟弟邱初生,也是头发全白,瘦弱。最右的是其侄子邱建国,粗壮结实,一米七五左右。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邱初梓私设电网,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邱初生和邱建国明知邱初梓造成一人死亡,仍帮助其搬运、掩埋尸体,妨碍了公安机关破案,以涉嫌包庇罪对他们提起公诉。
  在核实身份信息时,尽管审判长提高声音,但邱初梓仍不时摇头,其身边的邱初生看得着急,不停地帮其翻译。在随后的单独询问、质证阶段,由于邱初梓表示听不清,一位女法警只好上前,不时地用方言帮其翻译,庭审艰难地进行着。
  三名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邱初梓讲述了案件的经过。1995年9月20日晚,他在水田里铺设了电网电老鼠,并潜在附近观察。凌晨时分,他突然听到有人叫喊,发现有人可能触电了,立即去关掉电源,然后看见邱光辉双脚站在田里,后背紧挨田埂半躺着,人已没有呼吸。他当即逃离了现场。清晨六七点,他再回到现场,要求经过的一位村民帮忙掩埋尸体,遭到对方拒绝。之后,他独自将尸体拖到旁边的甘蔗地水沟里掩藏。当天下午,他和兄弟邱初生前往村部后“长町架”山上挖好土坑,于第二天凌晨,叫来侄子邱建国,一起将尸体运到山边掩埋。
  随后,邱初生被重新带到法庭时,突然摔倒在地板上。法警立即上前搀扶,并拿来矿泉水让其饮用。审判长只好临时休庭。邱初生休息10来分钟后,表示体力已恢复,可以接受审判。于是,法警搬来凳子,让其坐着受审,并帮其打开手铐。
  被告人邱初生称,他们兄弟五人,两个已送人了。案发当日,哥哥邱初梓说电死了人,他为了兄弟,只好前去帮忙。他搬运尸体时,死者手上抓着电线。邱建国也表示,他被叫去帮忙搬运、掩埋尸体。
  在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
  辩护律师表示过了刑事追诉期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称,邱初梓在村供销社人员密集的地方私设电网,以危险的方式危害了公共安全,并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以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五至六年。邱初生和邱建国明知邱初梓造成一人死亡,仍帮助其搬运掩埋尸体,隐瞒其犯罪事实,妨碍了公安机关破案,应以包庇罪对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两至三年。
  邱初梓的辩护律师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邱初梓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由此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律师同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1995年案发到2014年被告人被抓,已经19年多了,根据1997年之前的刑法相关规定,已过了10年的刑事追诉期。
  邱初生和邱建国的辩护律师均表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包庇罪,应属于毁灭证据罪,且也已过了刑事追诉期。
  此外,死者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恤金等,共计137万余元。在庭审最后阶段,审判长问双方,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愿意协商,双方均表示愿意。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陆续被带离法庭时,邱初生说了一句“没有钱赔偿”,引起死者家属的不满。两方家属在法庭里冲突起来,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场面一度失控。好在法警及时介入,将双方家属隔离开来。
  “他们瞒了20年害了我们一辈子”
  □东快记者刘清华
  2015年6月19日,25岁的邱清秀坐在三明市大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次听凶手讲述其父亲邱光辉被害的经过。20年前的一天,他父亲被邻村的表舅害死时,也是25岁。
  “没想到他这么狠,害死我丈夫,还隐瞒了20年,要是当时知道,拼死的心就都有。”死者妻子方英莲说,凶手邱初梓与她母亲家是上屋下屋,平时并无恩怨,不知道对方怎么下得了手。
  丈夫去赶集从此杳无音讯
  方英莲清楚记得,1995年9月20日是农历初六赶集的日子。当天,丈夫与同学去镇上赶集,之后与同学到文经村的饭店喝酒,当晚没有回来。到第三天该上班了,还没见人回来。
  方英莲说,当时大儿子才5岁,双胞胎儿子才3岁(实岁一岁多),她就让婆婆去找丈夫。“对方说人早就回去了,还和同学穿错了鞋子。”
  当年邱光辉25岁,在大田县朱坂电站当电工,每个月赚100多元工资。家人都认为,邱光辉可能贪玩去哪里了,又或者喝多了摔了一跤,过几天就会回来的,没想到从此杳无音讯。
  此后,方英莲及其亲友找遍了三明和南平,不过还是一直没找到。
  凶手的侄孙溺亡牵出尸骨
  直到5年后的2000年11月6日,她的这个希望破灭了。
  方英莲说,当时文经村一个小孩在河里溺亡,村里人到村部后“长町架”山上挖坑掩埋时,挖出一个长腿骨。
  根据种种迹象,村民怀疑是失踪的邱光辉,就叫来方英莲辨认。方英莲等亲友赶到现场,挖开泥土,尸体已腐烂,但衣服仍可辨别。白色的衬衫,黑色背心,藏青色的裤子,与邱光辉失踪前穿着一样。
  邱光辉尸体被发现的地方,与其所在的桃东村处于一座山的两边,相隔也就一里地,却让亲人苦寻了5年。其实,这个山脚下方英莲寻找过多次,只是掩埋的方式太隐蔽了,根本想不到。事后,警方提取了此骨做DNA鉴定,经鉴定此尸骨就是邱光辉的。
  但是,凶手是谁呢,这么狠心,他与邱光辉之间有多大的仇恨?
  这个结果方英莲一家又等了14年多。2014年9月,凶手终于现身了。而让方英莲想不到的是,谋害自己丈夫的人,竟然是娘家以前朝夕相处的表哥,他叫邱初梓。
  据了解,案发几天后,邱初梓就躲到永安、三县等地,几个月才回家一次。之后,他长期呆在厦门的儿子家。2000年11月6日,邱光辉的尸骨被找到后,当地公安机关以命案立案侦查,10多年来一直没有放弃。经人举报,2014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大田县汽车站抓获邱初梓,邱初生和邱建国随后也归案。
  “没想到他这么狠,害死我丈夫,还隐瞒真相20年,要是当时知道,拼死的心就都有。”方英莲说,邱初梓与她父母家是上屋下屋,平时见面都会打招呼。他与邱初梓的侄子同年,一起上山砍柴,两家人关系一直不错。
  “他们瞒了20年害了我们一辈子。”方英莲说,不知道是不是报应,当年溺亡的小孩,正是邱初梓的侄孙子。不是这个小孩的溺亡,她丈夫的尸骨也许永无见天日。
  (东南快报)
131115qji7zz76k4rrxujb.jpg
三明芭乐网-论坛版权

1、三明文明城,我是文明人,文明上网

2、三明芭乐网倡导和谐健康地网络环境,抵制过激言论和谩骂

3、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4、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三明芭乐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5、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三明芭乐网的同意

6、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7、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8、如果您认为帖子对您的利益造成伤害,请填写删除申请表,加盖公章送至我司,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删除,下载申请表

9、请审慎看待有关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三明芭乐网_乐享你的生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2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1_405:}{:1_405:}{:1_405:}{:1_405:}

20年过去了,还可以追诉么!?
三明芭乐网_乐享你的生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5-6-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
三明芭乐网_乐享你的生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5-6-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三明芭乐网_乐享你的生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5-6-2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佛慈悲!
三明芭乐网_乐享你的生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扫一扫下载客户端
  • 关注芭乐微信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