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开始,徐某伙同王某、李某、康某、林某共同贩卖毒品。 其中,徐某单独或伙同下线实施贩卖毒品20次,共计26.34克;李某贩卖毒品12次,共计6.65克;林某贩卖冰毒1次,贩卖毒品数量14.17克;王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冰毒6次,贩卖毒品数量6.65克;康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3次,贩卖毒品数量2.1克。 案发后,5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林某处扣押查获白色颗粒状晶体七小袋(重0.15克)、红色药片状物体十一粒(重1.02克)等,经鉴定,该白色颗粒状晶体和红色药片状物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经查明: 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3700元,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450元,王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3050元,康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850元。 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扣押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5000元。 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现属再犯;且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林某、王某、康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综合评判,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元。 一审宣判后,徐某、李某以售卖毒品是假冰毒为由,康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徐某、李某的供述以及多名吸毒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徐某、李某贩卖的是冰毒。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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