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但永安某乡村却有一对邻居,因一方心存偏见而与另一方引发“口水战”,继而在情急之下咬伤对方嘴唇,最终落得两人嘴巴均受伤而对簿公堂。这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罗某利因怀疑罗某祯的儿子将其家二楼的一扇窗户砸坏,到罗某祯的家中与罗某祯发生争吵,并向罗某祯吐口水。罗某祯避开后,罗某利还继续吐口水,随后,罗某祯也向罗某利吐了一口口水。罗某利随即上前用嘴将罗某祯的下嘴唇咬伤,经永安市公安局鉴定,罗某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为此,罗某祯在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3489.80元。2018年10月,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祯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费出具鉴定意见。因罗某利拒绝赔偿,罗某祯故诉至永安法院,要求罗某利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519.8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罗某利辩称罗某祯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且其妻子亲眼看到罗某祯的儿子打碎自家玻璃,好心提醒罗某祯教育儿子未果,是罗某祯暴怒先扑过来咬伤答辩人,自己是情急之下反咬,双方均有受伤,并在庭审中提出反诉,要求罗某祯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422.3元并向罗某利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庭审中通过双方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要理清过错,则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准确界定上,包括事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的造成。
本案发生在偏远农村,现场无监控设备,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在事发后赶赴现场所作的笔录、现场照片等,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本起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在对双方之间的损失对抵后,判决罗某利赔偿罗某祯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38.5元。
巡回审理该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遇矛盾纠纷,本应冷静处理,但双方均未能有效控制个人情绪,继而争吵、互吐口水,终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此,邻里之间不要求做到相亲相爱,但总应做到和睦相处,否则发生争执将让双方都得不偿失。来源:平安三明、永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