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初,小吴与刘二相识 刘二追求小吴一段时日后 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感情一直不错 直到1月中旬开始,刘二经常早出晚归 小吴心中有了疑惑,在询问下 刘二这才吐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他告诉小吴 自己是国家“间谍组织”成员 虽然很舍不得女友 但不日将暂时离开她去执行“神秘任务” 因自己曾使用过小吴的手机 担心小吴被“敌人”定位遭遇不测 要求小吴把她的手机交给自己处理 小吴听到男友这么关心自己 怕自己受连累, 顿时感动得什么都相信了 立刻将自己的手机交给男友 但很快,一件让她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 1月27日,小吴在购物结账时 被告知银行卡和信用卡的余额 均不足以支付商品货款 几分钟后,小吴便发现 原来刘二用手机登录了小吴的微信, 将小吴的银行卡绑定在刘二的微信上 银行卡内的六万余元钱款 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直接转到了 刘二的微信账户,后将钱款挥霍一空。 刘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六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二被抓后大呼冤枉:“我只是从他的微信转点钱,最多是盗窃,怎么就成了信用卡诈骗?”刘二被梅列检察院提起公诉,必将收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对于被害人小吴在银行卡上的存款六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刘二是通过微信支付服务中的快捷支付功能非法获得的,快捷支付可以实现微信钱包零钱的充值以及消费、转账等功能,微信用户要开通快捷支付功能,必须将自己的微信与银行卡绑定,方能使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二非法获取了被害人小吴的微信、银行卡账号密码,并利用上述信息将小吴的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再以快捷支付方式将小吴的银行卡存款转移到自己的微信钱包中非法占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赖大的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去,并在通讯终端(手机)上使用的情形,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刘二的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依法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事实证明,哪来那么多“间谍”“特工” 就算你碰巧遇到了真正的“间谍” 你确定他会对你表露身份吗? 所以,年轻人看完特工电影不要太激动 那些惊险刺激的剧情毕竟都是虚假的 只有一件事是真实的、永远要记住的! 手机这么重要的东西 怎么能给别人呢!!!!! 交出手机,就等于交出手机里的 个人信息、各种账号密码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里的钱财…… 这实在是太危险了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手机随意交给别人哦! 而且,为了以防万一 请大家在使用支付、理财软件时 除了设置密码 还可以将软件自带的声音锁、手势锁 人脸识别、指纹锁等安全措施 充分利用起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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