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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永安男子因一时冲动砍伤了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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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爱容易,相守难,
冲动的行为往往会给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永安某男子就因一时冲动,
拿起菜刀向前女友挥去,
三年感情付之一炬不说,
还赔了房子且获刑一年三个月。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宣在永安市某小区与同居女友毛某娟因长时接听电话的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继而互相拉扯并扭打,直至左腿有伤的苏某宣被毛某娟推到在地,苏某宣忍着疼痛站起,但并未按捺住内心的怒火,反而从厨房随手拿起1把菜刀砍向毛某娟,致毛某娟头面部及手部被砍伤。

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作出伤情鉴定,被害人毛某娟的损伤为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额骨、左顶骨外板骨折,伤情属轻伤壹级。

案发后,苏某宣于2018年3月12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投案并将名下的一套商住房作价赔偿毛某娟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取得毛某娟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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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宣指认实施故意伤害地点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宣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苏某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伤害行为系因婚恋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有一定过错;苏某宣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被告人苏某宣的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凡事三思而后行,
遇事一定要冷静,
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
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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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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