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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某驾校教练学员酒后练车任性师徒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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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在郑某的同意下,黄某酒后驾驶教练车沿永安五四路、江滨路、205国道行驶,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被当地民警查获,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教练郑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3.15mg/100ml。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明知酒后驾驶危害,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见,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否饮酒,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郑某在明知学员饮酒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车辆,并陪同其酒后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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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交通事故这么多,原来判罚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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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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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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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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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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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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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节奏,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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