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炮儿 于 2016-12-4 14:28 编辑
三明制定出台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三明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发源地,在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相继获得全国卫生城和文明城等荣誉称号。为了巩固和提升三明全国文明城、卫生城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我市第一个实体性立法项目。
市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到条例的具体制定,市委常委会会议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并就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把握的原则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一方面,通过公告、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市人大代表、机关单位和立法咨询专家等意见建议,深入部分县(市、区)开展调研,听取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建议;
另一方面,三次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会,并赴部分城市学习取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反复修改条例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三十四和三十五次会议三次审议,10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简介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条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将“好在共建,贵在坚持,重在建设”“门前三包”等三明创城经验吸纳到条例中,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明确了建筑物外观保持、景观照明设置、临街商铺容貌与卫生保持、广告牌匾及标识设置、城市道路维护等规范, 强化了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垃圾投放、环境卫生设施配置等责任,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三明市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相关新闻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1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参加调研。
市政府法制办、文广新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24日上午的市直有关部门立法调研座谈会,重点对如何通过立法解决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条例(草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4日下午,调研组实地察看了万寿岩遗址及博物馆,并召集三元区相关职能部门及万寿岩遗址所在镇、村负责人、区人大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参会人员对《条例(草案)》的整体框架、条款设置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从各自的专业或领域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认为制定出台《条例》将为万寿岩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提供法律制度与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将《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确定为2016年立法预备项目后,市政府及时组织部署,明确市文广新局为起草责任单位。《条例(草案)》经市文广新局组织多轮讨论修改后,于10月初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根据立法程序要求进行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于11月1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