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6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2EUWF9M ,法定代表人:韦云艳。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通过非资金监管账户收取的预售资金转入福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未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2.以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户(账号:14040483096010421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收存购房人支付的预售资金5670130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吴松祺2021年3月3日笔录1份。2.三明金碧置业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含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尾号0002)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9日银行流水1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尾号0002)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银行流水1份、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户(尾号2118)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银行流水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建房〔2015〕48号)第五条,预售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以非专用账户或其他途径收存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和《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建房〔2015〕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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