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安排 (一)考试时间、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29日 | 上午9:00~12:00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下午14:00~16: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5月30日 | 上午9:00~12: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
(二)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19 日至4月5日(2020年度成绩合格拟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考生可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218.104.239.163:8088/jwwsks/web/kszc/login.jsp,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三)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3月19日至4月5日;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5月19日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公布时间、考后现场核查时间、发放证书时间及发放方式以网上通知为准,届时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行业服务-行业管理-执业注册栏查询(网址:http://zjt.fujian.gov.cn/hygl/fjsjszyzgzczx/)。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1)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下同),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中第(一)款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1)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3)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已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者。 (三)增加执业专业类别考试。已取得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外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一项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增项专业考试”。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办[2018]1号)的文件规定,凡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若属于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学历,请报考人员登录学信网申请本人学历认证;职称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的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六)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1号)精神,本省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三、考试合格标准 2021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 七、考后现场核查 考后现场核查工作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 (一)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考试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上述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携带与报考时所上传所有附件相一致的原件,前往所属考区审核点进行考后现场核查(具体事宜以考后现场核查通知为准),如果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当年合格人员资格,当年度成绩不予采用,也不再滚动至下一考试年度。 (二)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现场核查部门要求办理考后现场核查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应试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提交虚假信息与材料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