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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多达47起,梅列这一恶势力团伙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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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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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梅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李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情回顾

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承租三明市梅列区、沙县和福州市多处住宅,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曾某某等18人(部分涉案人员已判刑,部分涉案人员另案处理)作为“拉手”负责聊天拉客,并组织包括未成年少女在内的多名女性卖淫。陈某、曾某某等人纠集人员加入卖淫“团队”,并统一在李某某的组织下进行拉客卖淫活动,经查实的卖淫活动共4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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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
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卖淫期间,指使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等人以“怀孕需要打胎”、支付约定嫖资等为由向嫖客要钱,并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不给钱就报警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9起,共计161700元,其中得逞4起,数额达55900元。
诈骗
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卖淫期间,单独或指使被告人陈某等人虚构“怀孕需要打胎”“家人生病住院”等事由,骗取嫖客钱款,共实施诈骗6起,骗取嫖客钱款共计592700元。
强迫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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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被告人金某带女友被害人罗某某来到三明,加入被告人李某某的卖淫组织,期间金某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迫罗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3月,罗某某因不愿意卖淫,在去卖淫途中携带金某的手机乘坐出租车离开三明,返回贵州老家。之后,金某到贵州胁迫罗某某与其返回三明市区继续卖淫,以帮其还债。次日,罗某某在前往卖淫的途中,趁看管人员不备乘车到派出所报案。
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告人陈某、曾某某与他人在三明市梅列区、沙县等处进行拉客卖淫活动中,系纠集、组织、管理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在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卖淫的犯罪过程中,亦进一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陈某、曾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曾某某等人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曾某某系重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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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10名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次数未达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因此未被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法院审理
6月23日至24日,梅列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7月3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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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招募、纠集等方式,组织、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曾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曾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9起,数额达1617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参与实施1起,数额达33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曾某某参与实施5起,数额达25900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6起,数额达5927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参与实施2起,数额达201500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综合评判,首要分子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金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9名被告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1万6000元不等的刑期。目前,仍有一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正在另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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