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区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范围内的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一、整治期限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期一个月。其中6月1日至15日为自行整改阶段;6月16日至30日为执法拆除阶段。
二、整治范围
三明市区范围内的门店招牌、大型立柱广告、建筑物楼顶和墙体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上广告、LED大型电子广告屏、布幅广告。
三、整治要求
(一)门店招牌。凡未按照《导则》规范关于“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标准”的要求,以及设置存在支架裸露、使用喷绘布等简易材料及外打灯的门店招牌,必须按期自行整改或拆除,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大型立柱广告。南北高速连接线范围内凡审批设置期满的大型立柱广告牌,必须于6月15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建筑物楼顶和墙体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审批设置期满、陈旧破损影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立式平面广告等大型广告牌,必须按照《导则》规范要求按期完成整改或自行拆除。其中,沙溪河市区段两岸沿线范围内所有楼顶广告牌审批设置期满后,不再续批,予以拆除。
(四)依附于公共设施上广告。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审批设置期满、陈旧破损影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在市政道路上的立式广告或依附于路灯杆、公交站(牌)、路牌、通信交换箱的各类广告,必须按期整改或自行拆除。
(五)LED大型电子广告屏。对现有LED大型电子广告屏产生光污染和噪音污染的,按期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今后,市区暂不新增设LED大型电子广告屏。
(六)布幅广告。未经备案擅自设置的公益广告条幅和其它非公益性质的广告条幅,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特此通告。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