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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一男子喝酒闹事被判赔偿15万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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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精能够使人易激动,情绪不稳定,醉酒后容易与人发生口角。泰宁一男子就酒后惹事,赔了15万还被判刑了
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13日21时40分左右,男子曹某酒后到泰宁县杉津桥头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扫码使用共享电动车,因共享电动车不能使用非常生气,便将电动车举起后往地上摔并用脚踹电动车以泄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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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骑着共享电动车路经此处的梁某,便驻足观看。
曹某误以为梁某用手机拍他损毁共享电动车的视频,便冲到马路上将正准备骑车离开的梁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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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讲述当时情形:他(梁某)摔倒后说:“我的脚断了。”我就走进他跟前用手指指他头部说:“你不要讹人,小黄车那么矮,速度也就那么快,怎么会断掉脚。”指完他之后,他叫了我的名字,他还是说他是我老丈人的同学,然后我认出来他是我同乡的梁某......

经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曹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的家属于2020年2月2日赔偿被害人梁某各项经济损失155627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电动车修理费248元。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曹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梁某全部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因赌博被公安行政处罚,酌情可从重处罚。
鉴于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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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15: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说话的都是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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