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砍了自家山上几棵树,咋就成了罪犯了呢?” 对不起,自家山地的树木也不能随意砍伐!近日三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滥伐林木案。
2018年12月,被告人姜某寿的自留山中毛竹大量得病枯死,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自留山场内林木及毛竹擅自进行砍伐。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该山场被砍伐的林木为阔叶树,共计72株,立木蓄积量为25.0897立方米。 在此后的生活中,姜某寿在浏览各类渠道的普法文章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姜某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姜某寿交纳了补种复绿保证金3000元,用于补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姜某寿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姜某寿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公益植树7亩。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随意砍伐大量林木,是犯罪行为,切不可碰触法律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更好地建设美丽中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近年来,三元法院紧跟打响“绿都三明·最氧三明”品牌步伐,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保护作用,守护三明绿水青山。于今年4月,与厦门翔安、漳州龙海、泉州晋江、龙岩永定等闽西南4地法院签订框架协议,在三元法院建立“闽西南五地基层法院生态审判协同创新基地”,协调审理各地环境资源案件,推动闽西南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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