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曝光 8月份典型事故、违法案例3起 值得引人深思
01疲劳驾驶,车毁人伤,罚!
2019年08月11日14时20分,王某某驾驶闽G5***F号小型轿车由永安往三明方向行驶,行驶至长深高速(闽)B道3009公里370米路段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道路左侧波形防护栏,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驾驶人王某某及该车乘车人陈某某(女,系王某某妻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民警对其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0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罚!
2019年8月18日8时32分,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泉南高速200公里(永安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闽GF***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肖某某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肖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03醉驾上高速?刑事处罚!
2019年08月19日09时53分许,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在浦建高速泰宁收费站执勤时,发现闽GA***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范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范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抽取血液样本检测,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范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六个月以内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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