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11月14日 将乐县城关派出所依法将非法讨薪的舒某 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讨薪未果 原来,10月8日,舒某被包工头刘某雇佣到将乐某企业负责焊接炼铁炉的工程。舒某与刘某口头约定工资月结,11月9日结算工资。
11月9日,刘某假称周五不便转账,未付工资。
11月14日上午,刘某以工作效率低、做工质量差等各种理由,继续拖欠舒某等人的工资。
11月14日下午,越想越不对劲的舒某,想到通过企业给刘某施压,以达到拿到工钱的目的。
那怎么给企业施压呢?
情绪激动的他爬到了工作的烧结炉上,并扬言要从烧结炉框架上跳下。
非法讨薪
11月14日下午三点多,舒某一口气爬上了十米多高的烧结炉上,脚踩在一根直径5公分的钢管上,双手时而扶着钢管,时而摇晃铁架,随时都有跌落的危险。而这样子的行为居然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烧结炉所在车间是电焊车间,有通电,而且是高压电,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造成损失 由于舒某的行为,现场工作的电焊工不敢再施工,怕意外导致舒某被电击。其他车间的工人也都停下手头的工作,到外面劝解。
因停工,本就在赶工的企业进程受到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众人一起将舒某劝解下烧结炉后,舒某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审讯 在派出所,舒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很后悔自己的行为,然而等待他的依然是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舒某以“跳楼”为由,威胁企业支付其工资,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但未造成严重损失,城关所依法对其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讨薪要讲究方法 千万别“坑”了自己 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